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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的“五距”到底是哪五距?最全安全距离汇总不能再全了!

发布时间:2025-02-25   来源:爱游戏官方网站app

  做好生产车间、仓库的设备、货物规划与摆放,预留出必要的消防通道,能保证车间内的员工在发生紧急状况时快速逃生以及仓库发生突发情况时,救援人员能快速、准确的到达起火点进行相对有效处置。

  仓库“五距”是指: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垛距。(引用标准:《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 1131-2014))

  1.顶距: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2.灯距: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以防止照明灯过于接近商品(灯光产生热量)而发生火灾。

  3.墙距: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以便通风散热和防火,若发生火灾,可供消防人员出入。

  4.柱距: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柱距的作用是防止柱散发的潮气使商品受潮,并保护柱脚,以免损坏建筑物。

  5.堆距: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m。堆距的作用是使货堆与货堆之间,间隔清楚,防止混淆,也便于通风检查,若发生火灾,还便于抢救,疏散物资。

  储存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0.5m,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1m。

  顶距:指堆货的顶面与仓库屋顶面之间的距离,一般为30厘米以上(人字形屋顶,堆货顶面以不超过横梁为准)。

  “顶距”的作用:如发生火灾货物燃烧时,可防止大火直接燃烧至屋顶,导致住宅起火。

  “柱距”的作用:发生火灾导致货物起火后,如果货物紧挨着柱子,大火会对柱子直接灼烧,导致柱子的结构发生变化,逐渐尚失对房屋的承重,最后会造成房屋整体垮塌。

  “垛距”的作用:为避免货物混淆,也便于通风检查,若发生火灾,便于抢救、疏散物资。

  1.甲、乙类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严禁和丙类等仓库混存。

  2.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物料及物品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物料及物品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3.货物堆垛应符合下重上轻,下大上小,规则平整的要求,仓库应设置限高线.库房内货架各个结合处必须固定牢固。将主要内容、性质作标题,如不能表达出完整的意思,在正标题下可以再拟副标题。

  1.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的方法,确保安全。2.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灯具。3.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小于0.5米。4.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5.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配电箱。6.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7.仓储场所的电器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5米的防火间距。8.仓储场所的电动传送设备、装卸设备、机械升降设备等的易摩擦生热部位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9.仓储场所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按时进行检查、检测,如:红外热像仪检测、电缆绝缘检测、外观检查等。禁止长时间超负荷运行。10.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11.电动叉车及储电池严禁在仓库内充电。

  1.库区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设置醒目的禁烟等安全警示标志;需要动火,应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2.库区(含露天堆场)周围100 m内张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志;3.仓储门口必须张贴醒目的“禁止烟火”等警告标识。

  4.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5.仓库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6.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杨哥禁止堵塞圈占。7.仓储场所设置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通畅,不应堆放物品或设置障碍物。8.高架库区域实行封闭管理,并有禁止不相关的人员进入的标识;巷道入口处安装门锁或门禁、联锁装置;只有排除一些故障、检查、修东西的人方可进入;巷道内存在碰撞、触电、坠落物等伤害可能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9.生产车间与丙类仓库未用实体墙隔开。10.设有仓库的建筑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11.仓储外围严禁搭建铁皮棚影响消防救援。12.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实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13.仓库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仓库应设置消防栓。14.仓库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仓库应至少设置两个安全出口。15.仓库相邻两个安全出口边缘距离不小于5米。16.丙类仓库不应设有办公室;确需设置的,应按消防要求做防火分隔。14、丙类仓库直通室外的防火门应安装乙级及以上防火门。17.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其它单层或多层丙类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18.库房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19.仓库管道穿墙缝隙、孔洞须做好防火填塞。

  1.仓库内机动叉车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并控制车速;进出仓库大门的叉车最高行驶速度为5 km/h;在库房内工作的人员,建议穿反光背心。

  2.高处作业须经审批,做好个人防护,严禁使用木梯。3.装卸平台区,若人员在高于2米以上的货车上进行装卸作业,应设置防坠落安全绳。

  4.库房防火防爆应符合下列要求:——库房外灭火的砂、铲、桶等应齐全;——库内使用防爆型电气,所使用的工具应满足防火防爆的要求;——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装设火星熄灭器(阻火器)。

  5.仓库熏蒸杀虫作业区域防护。熏蒸库房和露天堆垛熏蒸作业区应设立有毒警示标志;投药完毕后应在密封袋上粘贴警示标识;熏蒸作业区周围按规定距离设置警戒线,派专人负责现场警戒,任何与熏蒸作业的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现场;作业人员应配备足够的防毒用具,穿戴专用工作服、手套。6.装卸平台和设备设施应符合“GB 4387工业公司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的要求,其中:——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示装卸作业的安全事项;——装卸平台应有车辆、货物的定置线或区域标志;——高出地面的装卸平台或平台内有车辆行驶的,应有警示线或标识;——在禁火区域装卸,严禁将火种带入或在禁火区内吸烟,并设置禁火标志;

  每个堆垛面积不应大于150平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7

  库房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7

  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

  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

  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

  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

  储存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0.5米。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1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14

  应在疏散走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2.2m~3.0m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8.3.4.1

  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米,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18

  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8.3.3.2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米,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19

  软管与家用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得有接口。《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GB50028-2006)10.2.8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5.1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m ;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一2005)5.1.3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5m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8.3.7

  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可以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7.6.2.3

  机床与划线或检验平板之间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 1300 mm 平板与墙壁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00 mm。《金属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 7741 1995)4.5.3

  车间横向主要通道根据自身的需求设置 其宽度不应小于2000 mm。《金属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 7741 1995)4.6.3 机床之间的次要通道宽度一般不应小于 1000 mm。《金属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 7741 1995)4.6.4

  主要通道两边堆码的物品高度不应超过1200 mm 且高与底面宽度之比不应大于 3, 堆垛间距不应小于500 mm。《金属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 7741 1995)4.6.6

  机床间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0.7米;机床至墙壁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0.7米。《金属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7741-1995)4.5.2

  甲B、乙类液体:地上罐组;甲B、乙类覆土立式油罐;无油气回收设施的甲B、乙A类液体装卸码头(一级库):距离居民区和公共建筑物100米,距离工矿企业60米,距离国家铁路线米,距离工业公司铁路线、石油库外墙安全距离

  油库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 5m的实体围墙。《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5.3.3

  16.2.3 堆垛之间应留有检查、清点民用爆炸物品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6m,堆垛边缘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2m,宜在地面画定置线 各种民用爆炸物品整箱堆放高度,工业雷管、黑火药不应超过1.6m,炸药、索类不应超过1.8m,宜在墙面画定高线 民用爆炸物品的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押运员应在现场监装,不相关的人员和车辆禁止靠近,运输车辆离库门不应小于2.5m。

  乙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小于10m。《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4条

  中间栏杆与上下方构件的空隙间距不应大于500MM。《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5.4.2

  堆垛间距:主通道大于或等于180CM,支通道大于或等于80CM,墙距大于或等于30CM,柱距大于或等于10CM,垛距大于或等于10CM,顶大于或等于50CM。《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6.2

  在潮湿场所,应采用具有防溅电器附件的插座,安装高度距地不应低于1. 5m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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