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整理GB7258-2017纯电动、插混汽车的特别的条件及解读
发布时间:2025-02-10   来源:1-10吨内燃叉车

  12.13.1 车辆驱动系统的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能够最终靠车辆外电源充电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当车辆被物理连接到外部电源时,应不能通过自身的驱动系统移动。

  12.13.2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在车辆起步且车速低于20km/h时,应能给车外人员发出适当的提示性声响。

  12.13.3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B级电压电路中的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应用符合相关规定的警告标记予以标识;当人员能接近REESS的高压部分时,还应清晰可见地注明REESS的种类(例如,超级电容器、铅酸电池、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等)。当移开遮栏或外壳可以露出B级电压带电部分时,遮栏和外壳上也应有同样的警告标记清晰可见。

  12.13.4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B级电压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包括外露可导电的遮栏和外壳,应当根据相关要求连接到电平台以保持电位均衡。

  12.13.5当驾驶人离开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时,若车辆驱动系统仍处于“可行驶模式”,则应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例如:声或光信号)提示驾驶人。断电后,纯电动汽车应不能产生由自身电驱动系统造成的不期望的行驶。

  12.13.6 对没有嵌入在一个完整的电路里的REESS,其绝缘电阻Ri除以最大工作电压的REESS阻值:

  a) 若在整个寿命期内没有交流电路,或交流电路有附加防护,应不小于100Ω/V;

  若REESS集成在了一个完整电路里,则REESS阻值应不小于500Ω/V或制造厂家规定的更高阻值。

  12.13.7 若REESS自身没防短路功能,则应有一个REESS过电流断开装置能在车辆制造厂商规定的条件下断开REESS电路,以防止对人员、车辆和环境能够造成危害。

  12.13.8当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绝缘电阻值低于12.13.6规定的数值(或车辆制造厂家规定的更高阻值)时,应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例如:声或光信号)提示驾驶人。

  12.13.9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应具有能切断动力电路的功能。

  (1)第12.13.1条规定“当车辆被物理连接到外部电源时应不能通过自身的驱动系统移动”,主要出发点是期望从设计和制造源头上避免充电时因误操作等因素影响、车辆起动行驶而发生意外事故,具体实现的技术路线由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制造厂家自行确定。

  (2) 为保证第12.13.2条规定“车辆起步且车速低于20km/h时,应能给车外人员发出适当的提示性声响”的统一规范实施,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订了《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GB/T 37153-2018),在2019年7月1日实施。

  (3)第12.13.3条、第12.13.4条中的“B级电压电路”的概念,以及规定的警告标记式样等按照《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系列国家标准(GB/T 18384.1~GB18384.3—2015)的相关规定执行。

  (4)第12.13.8条的内容在GB/T 18384.3-2015的8.3.1中有提及,GB 7258在GB/T 18384.3-2015的基础上,首次将选装的绝缘监测装置规定为一定得安装,主要出发点是期望驾驶人能实时了解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使用的过程中会变化的一些涉及安全行驶的技术参数的真实的情况,更好地保证此类车辆的运行安全。

  第12.13.8条规定的要求自2019年1月1日(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实施。

  (5)第12.13.9条规定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应具有能切断动力电路的功能,主要出发点是期望紧急状况下能迅速断电,防止次生事故,减轻伤害后果。切断动力电路的功能具体怎么来实现由汽车制造厂家根据其产品特点及其他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自行确定。

  (6)12.13的要求也适用于具有可外接充电功能,但纯电驱动模式续驶里程小于50km的混合动力汽车(包括增程式电动汽车)。

  (1)GB7258-2017明确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plug-in hybrid electric vehicle有可外接充电功能,且有一定纯电驱动模式续驶里程的混合动力汽车,包括增程式电动汽车。

  PS:增程式除北京外的限牌城市都可以用新能源车指标,在北京享受到了“限行待遇”。

  (2)GB7258-2017标准第4.17.6条规定“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纯电动续驶里程应不小于50km”。

  若具有可外接充电功能的混合动力汽车依规定方法测试的纯电动续驶里程小于50km,机动车产品管理部门不应将其确定为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应为其核发/换发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但可以按普通汽车注册登记。

  (3)“增程式电动汽车”在标准GB/T 19596-2017《电动汽车术语》(执行日期:2018年5月1日)有定义。

  定义:一种在纯电动模式下能够达到其所有的动力性能,而当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不足以满足续航里程要求时,打开车载辅助供电装置为动力系统提供电能,以延长续航里程的电动汽车,且该车载辅助供电装置与驱动系统没有传动轴(带)等传动连接。一般配有增程器(指为增加电动汽车的续驶里程而加装在车辆上的专用装置,通常为内燃机发电机组),其动力系统由动力电池系统、动力驱动系统、整车控制管理系统和辅助动力系统(APU)组成。混合动力汽车的发动机和电机都会作为动力驱动;增程式电动汽车虽也有发动机,但发动机只给电机发电用,并不直接驱动电机。

  (4)GB7258-2017标准明确“燃料电池汽车”是以燃料电池作为主要动力电源的汽车。

  主要包括以燃料电池系统作为单一动力源的汽车、以燃料电池系统与可充电储能系统作为混合动力源的汽车等两种情形。这明确了燃料电池汽车除燃料电池外还可以有其他辅助动力电源, 也是代表了国家发展燃料电池汽车的方向,即燃料电池系统提供整车驱动主要的功率和能量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