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缙云发生一起无证操作叉车致人死亡事故,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将涉嫌刑事犯罪的尹某与唐某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近日,缙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
2020年11月缙云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新材料公司)车间主任尹某安排员工唐某驾驶叉车作业时发生一起致1人死亡的特定种类设备事故,事故发生后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联合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社局等部门对事故展开调查。
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对事故叉车进行查封,同时对某新材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开展调查询问并制作相关笔录,委托丽水市特定种类设备检测院对事故叉车进行技术鉴定。
事故调查完成后,根据缙云县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的批复,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新材料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同时将涉嫌刑事犯罪的尹某与唐某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缙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与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发生1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人尹某与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使用叉车进行作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及《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法律法规的要求,人员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不可存在侥幸心理,否则后果不堪设想,甚至还可能触犯刑法。
A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A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十四条条规定,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施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定种类设备安全。
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下一步,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按照“细查、严管、重罚”的原则,加大对特种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实施闭环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筑牢特定种类设备安全防线。返回搜狐,查看更多